学生公寓是学生日常学习、生活的主要场所,电脑、现金等贵重物品存放较为集中。为进一步做好学生公寓内学生贵重物品的日常管理和安全防范工作,保障学生的财产安全,特制定本规定。
第一条 本规定所指贵重物品包括:现金、银行卡等有价证卡及手机、相机、电脑等价值超过1000元的物品。
第二条 宿舍是一个人员相对集中的场所,住宿学生须保管好个人贵重物品,保管好寝室钥匙,离开寝室时锁好门、窗、橱柜,贵重物品建议随身携带。
第三条 学生携带贵重物品进出公寓时,应主动登记备案、自觉接受公寓管理员检查,经核实并做好登记后方可进出。无身份证明或拒不接受检查者,公寓管理员有权暂时保管其物品,待查明情况后另行处理。
第四条 住宿学生如因特殊原因,确不方便随身携带贵重物品时,本人需提出书面申请,报辅导员同意后,填写《滨州学院住宿学生贵重物品寄存表》,经所属二级学院学生科、学生公寓管理中心签章后,至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免费办理物品保管手续。
第五条 寄存人应说明寄存物品的性质并填写有关材料。不得存放易燃、易爆、有毒、有腐蚀性、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易变质物品。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对保管物品进行验收,出具入库单,对于不适合存放的物品保管人有权拒绝保管。
第六条 寄存期一般不超过一周,保管期内,寄存人凭入库单、身份证、学生证和寄存表提取存放物品。寄存人提取物品时需当面验收存放物品,验收无误后保管方不再承担责任。
第七条 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物品损坏、丢失的,保管人承担赔偿责任。因保管物品的性质、包装不符合规定或者超过有效保管期限造成物品损坏的,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。
第八条 住宿学生未按本规定要求执行,所造成的财物丢失、损坏,责任由学生本人自负。
第九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,由学生公寓管理中心最终解释。
附表:《滨州学院住宿学生贵重物品寄存表》
滨州学院学生公寓管理中心
2019年3月15日